MDCG 指导文件明确了 EU 中医疗器械软件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医疗器械协调小组 (MDCG) 于 2025 年 6 月发布的两份指导文件阐明了EU 中医疗器械软件的定义、分类和分发方式。从针对预期目的的更严格规则到《数字服务法》规定的平台义务,这些更新明确了制造商和应用托管商的合规期望。
欧盟委员会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于 2025 年 6 月发布了两份指南文件,界定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如何对医疗器械软件(MDSW)进行分类、分发和监管。这些更新阐明了软件在何种情况下符合 MDR/IVDR 下的医疗器械定义,并概述了托管这些产品的数字平台的合规预期,特别是在《数字服务法》(DSA)的并行要求下。
医疗器械软件的资质与分类 – MDCG 2019-11 rev. 1
本更新版指南(最初于 2019 年发布)明确了软件在何种情况下符合 MDR 和 IVDR 下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IVD)器械定义。本修订版的关键信息是强调预期用途,而非软件运行的位置或方式。
主要更新:
软件的资质和分类完全基于预期用途,无论平台、集成或交付方式如何。
预期用途必须清晰、准确地定义;含糊或不完整的描述可能会导致分类错误或监管延误。
要符合 MDSW 定义,软件必须具有独立的医疗目的。如果软件仅对硬件产生影响且自身无独立功能,则被视为附件。
风险级别并不决定资质;即使是低风险软件,如果其预期用途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仍可能被归类为 MDSW。
规则 11 的分类要求已得到澄清:大多数诊断或治疗决策支持工具属于 IIa 类,而较高风险的适用场景则适用 IIb 类或 III 类。
针对模块化软件提供了补充指南:医疗模块受 MDR/IVDR 约束,而非医疗模块如果影响器械的整体性能或安全性,则必须进行评估。
制造商应重新审视其预期用途陈述、分类依据和模块化设计,以确保与这些已澄清的合规要求保持一致。
医疗 App 的安全分发 – MDCG 2025-4
本指南阐明了欧盟境内在线平台上医疗器械软件(MDSW)应用程序的安全可用性问题。它澄清了 App 平台提供商在 MDR/IVDR 和《数字服务法》(DSA)下的义务与责任,并区分了作为中介服务提供商的 App 平台提供商与作为 MDSW 分销商或进口商的 App 平台提供商。最重要的是,它概述了制造商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 App 平台应向患者确保的透明度。
要点包括:
澄清了何时平台提供商可被视为 DSA 下的中介服务提供商,而非 MDR/IVDR 下的分销商或进口商(第 2.1 和 2.2 节)。
明确了围绕商家验证、通知和行动机制以及平台设计的详细预期,以支持符合欧盟法律(第 2.1 节)。
澄清了托管第三国 MDSW 且总部位于欧盟境内的平台提供商可能会承担进口商义务(第 2.2 节)。
强调平台需要确保所有必需的产品信息对患者清晰可见,包括器械标识符、预期用途、警告以及获取电子使用说明(eIFU)的途径(第 2.3 节)。
建议平台创建独立的产品类别,以帮助患者将通过认证的 MDSW 与普通健康或保健类 App 区分开来(第 2.3 节)。
App 平台提供商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自身角色,确认是否适用 MDR/IVDR 或 DSA 义务,并相应地更新内部流程。根据 DSA 被归类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的平台,还应确保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机制落实到位。
欧盟 MDSW 合规的关键行动要点
MDSW 医疗器械制造商应审查其预期用途声明与分类依据,以确保与 MDCG 2019-11 rev. 1 保持一致,尤其是对于模块化软件或决策支持工具。对于通过数字平台进行分销的制造商,评估 MDR/IVDR 和 DSA 下的进口商或分销商义务是否适用至关重要。必须向用户提供清晰、易于获取的产品信息(即器械标识符、预期用途以及电子使用说明)。最后,制造商应评估内部流程,以确保符合欧盟对跨国托管、开发或提供技术支持之软件的合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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