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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更新

FDA扩大14种毒理学检测类型的510(k)豁免

2026年10月6日,美国FDA发布了一项最终法令(91 FR 63478),修订了21 CFR第862部分中的14项II类临床毒理学法规,将510(k)豁免扩大至预期用于联邦药物检测项目的器械,但须符合标签要求以及21 CFR 862.9的限制条件。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7日

2026年10月6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了一项最终修订及最终命令并立即生效(案卷号 ​FDA-2026-N-4268​;91 FR 63478,FR Doc. 2026-20448;《联邦公报》HTML),扩大了 21 CFR Part 862, Subpart D 中 14 项 II 类临床毒理学检测系统法规的上市前通告(510(k))豁免范围。该命令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510(m)(2) 条(21 U.S.C. 360(m)(2))发布,取消了此前将拟用于​联邦药物检测项目​——例如由美国物质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局(SAMHSA)、美国交通部(DOT)以及美国军方运行的项目——的器械排除在现有就业和保险检测 510(k) 豁免之外的例外规定。

监管背景与 14 项修订的器械分类

此前,当 FDA 于 2017年7月对这 14 类临床毒理学器械类型最终确定部分 510(k) 豁免(82 FR 31976,依据《FD&C 法案》第 510(m)(1) 条)并在 2019年12月将其编纂入法典(84 FR 71794)时,该豁免仅限于单独拟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检测系统,​且​排除了拟用于联邦药物检测项目的器械。在依据《FD&C 法案》第 510(m)(2) 条于 2026年5月1日发布意向通知(91 FR 23427)并征集了约 70 名评议者的意见后,FDA 于 ​2026年10月6日​未作修改地最终确定取消联邦药物检测项目的排除条款。

新获得豁免的器械将从其原有的非豁免产品代码过渡到最终命令表 1(91 FR 63484–63485,法典化修订见 91 FR 63486–63487)中所列的相应 510(k) 豁免产品代码(PUX 至 PVK):

21 CFR 条款通用器械类型510(k) 豁免产品代码相应非豁免产品代码表 1 及命令中的分析物/范围说明
​21 CFR 862.3100(b)​苯丙胺检测系统​PUX​DIT, DJL, DJP, DKZ, DNI, DOD, DPJ, NFT, NVI, OIW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苯丙胺。
​21 CFR 862.3150(b)​巴比妥类药物检测系统​PUY​DIS, DJN, DKN, DKX, DLX, DMF, KZY, PTH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巴比妥类药物。
​21 CFR 862.3170(b)​苯二氮䓬类检测系统​PUZ​JXM, KZZ, LAA, LAB, NFV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任何苯二氮䓬类化合物。
​21 CFR 862.3250(b)​可卡因及可卡因代谢物检测系统​PVA​DIN, DIO, DIR, DLN, DMN, DNG, DOM, JXO, KLN, LAC, NFY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可卡因及一种可卡因代谢物(苯甲酰爱康宁)。
​21 CFR 862.3270(b)​可待因检测系统​PVB​DLD, LAD, LAE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可待因。
​21 CFR 862.3580(b)​麦角酸二乙酰胺(LSD)检测系统​PVC​DLB, DOL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 LSD。
​21 CFR 862.3610(b)​甲基苯丙胺检测系统​PVD​DJC, LAF, LAG, NGG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甲基苯丙胺。
​21 CFR 862.3620(b)​美沙酮检测系统​PVE​DIW, DJR, DKR, DMB, DNT, DPP, PTG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美沙酮。
​21 CFR 862.3630(b)​甲喹酮检测系统​PVF​KXS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甲喹酮。
​21 CFR 862.3640(b)​吗啡检测系统​PVG​DIQ, DJJ, DLR, DMY, DNA, DNK, DOE, DOK, DPK, NGI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吗啡及其类似物。
​21 CFR 862.3650(b)​阿片类药物检测系统​PVH​DJF, DJG, DKT, DLT, LAH, LAI, NGL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任何具成瘾性的麻醉镇痛阿片类药物(根据 FDA 回应 9 和 10,明确包括非豁免代码 DJG 下过渡至 PVH 的​芬太尼​)。
​21 CFR 862.3700(b)​丙氧芬检测系统​PVI​DPN, JXN, LAJ, LAK, QBF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丙氧芬。
​21 CFR 862.3870(b)​大麻素类检测系统​PVJ​DKE, LAT, LDJ, NFW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任何大麻素。
​21 CFR 862.3910(b)​三环类抗抑郁药检测系统​PVK​LFG, LFH, LFI, MLK, QAW测定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任何三环类抗抑郁药物。

21 CFR 862.9 项下的部分限制、标签规则和通用限制

最终命令保留了严格的部分限制和通用限制,用以确定临床毒理学检测分析在何种情况下仍须获得 510(k) 许可:

  1. ​就业与保险检测预期用途及标签限制:​根据全部 14 项法规修订后的 (b) 款,如果检测系统拟用于就业或保险检测以外的任何用途(例如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诊断评估或医疗治疗),则该检测系统​不予豁免​。为符合豁免资格,器械必须拟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且​其标签必须包含声明该器械仅拟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的陈述(FDA 回应 11 指出,只要说明了该单一预期用途,并不强制要求完全逐字相同的措辞)。
  2. ​对原有“不用于联邦药物检测”标签不实行执法裁量(回应 12):​评议者要求 FDA 对先前已获 510(k) 豁免的就业和保险检测分析行使执法裁量权,这些分析现有的标签声明器械​不​拟用于联邦药物检测项目。FDA 明确​拒绝了​这一请求,并指出所有器械——无论是否属于 510(k) 豁免——都必须遵守 21 CFR Parts 801 and 809,包括标签不得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要求。
  3. ​21 CFR 862.9 项下的豁免通用限制(回应 2 及第 IV.A 节):​即使仅拟用于就业和保险检测(包括联邦药物检测项目),这 14 项法规范围内的检测系统如果超出了 21 CFR 862.9 中的任何限制,​仍需要 510(k)​,包括在以下情形中:
    • 该器械拟用于与该通用类型中合法上市器械的预期用途不同的用途(21 CFR 862.9(a));
    • 该器械运行时采用了与该通用类型合法上市器械​不同的基础科学技术​(21 CFR 862.9(b));
    • 该器械拟用于 21 CFR 812.3(k) 所定义的​无创检测​(21 CFR 862.9(c)(8));或
    • 该器械拟用于​患者近旁检测(即时检测)​(21 CFR 862.9(c)(9))。 若制造商不确定特定分析物、临界浓度或方法学是否会触发 21 CFR 862.9,可提交第 513(g) 条信息请求(21 U.S.C. 360c(g))。
  4. ​联邦项目认可及本命令范围外的器械(回应 6–8):​FDA 不决定是否可在联邦药物检测项目中使用口腔液或毛发检测。该命令并未将豁免扩大至口腔液采集器械、苯环利定(PCP)检测系统或联邦认证实验室所使用的每项检测。
  5. ​持续适用的 FDA 以及 SAMHSA / NLCP 义务(回应 3、13 和 14):​获得豁免的检测系统仍须遵守 FDA 企业注册、器械列名、标签规定(21 CFR Parts 801 and 809)、质量管理体系规范(21 CFR Part 820)以及医疗器械报告(MDR)。为联邦药物检测项目检测样本的实验室仍须遵守 SAMHSA《强制性指南》以及国家实验室认证计划(NLCP)的监管。

​Pure Global 分析:​向服务于联邦药物检测项目的实验室供货的 IVD 制造商,应根据适用分类以及 § 862.9 的​全部​要求形成符合豁免资格的证明文件,使标签与实际预期用途保持一致,并将器械列名更新为相应的豁免产品代码。在针对该用途进行上市销售之前,解决任何既往排除联邦使用的声明,同时保留仅用于就业和保险的单一预期用途陈述。另外须单独核实接收项目所接受的样本类型、方法和实验室要求;FDA 510(k) 豁免并不确立项目的认可。美国市场指南在更广泛的 FDA 框架下阐述了注册与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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