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药器械与组合产品:全球监管与注册指南
从主要作用机制(PMOA)认定、第117条意见书,到注册申报与上市后维护,我们助力自动注射器、吸入器及药械组合产品顺利通过各大主要监管体系。

针对以下每个监管机构,我们回答了给药装置和组合产品团队最先提出的三个问题:我的产品是单独的医疗器械还是药械组合产品、批准需要多长时间,以及费用是多少。首先可以使用我们的价格计算器了解每个市场的具体费用和时间表。
什么是给药器械和组合产品?
给药器械是指向人体输送药物的任何器械:自动注射器和预充式注射器、胰岛素及其他注射笔、定量吸入器和干粉吸入器、鼻喷雾器、佩戴式(可穿戴)注射器、透皮贴剂、无针注射器以及植入式或输液泵。空置出售时,这些属于普通医疗器械。如果与其输送的药物一起提供,它们就成为药械组合产品——如预充式肾上腺素自动注射器、定量吸入器、预充式胰岛素笔或药物洗脱支架——监管途径也随之改变。
关键的区别不在于硬件本身,而在于药物与器械如何包装以及哪一部分发挥主要作用。没有药物的独立注射器属于医疗器械。预充了药品的相同注射器则是组合产品,需与该药品一起审查。请将该术语与制剂学意义上的给药系统(纳米颗粒、脂质体、聚合物载体)区分开来,后者属于化学范畴,而非可注册的医疗器械。
每个司法管辖区划定的界限有所不同。在美国,产品的首要作用机制决定由哪个FDA中心主持审查。在欧盟,整体式药械组合产品被作为药品进行监管,且需根据 MDR 第 117 条由公告机构对器械部分出具意见。下文提到的每项费用均包含两部分:官方规费,以及我们在每个市场收取的固定年度服务费,在美国为每年 1,000 美元起(器械列名及美国代理人服务),在大多数其他市场为每年 2,000 美元起。确切的最新数据详见我们的价格计算器。
FDA 给药器械与组合产品监管(美国)
FDA 通过首要作用机制(PMOA)来监管药械组合产品。组合产品办公室指定主导审查中心——器械主导型产品由 CDRH 主导,药物主导型由 CDER 主导,生物制品主导型由 CBER 主导——而第 21 卷 CFR 第 4 部分则规定了药物与器械质量体系如何联合适用。不含药物出售的给药器械作为独立医疗器械接受监管。
- 分类。 独立的给药器械(空笔注射器、输液器、雾化器)通常属于需提交 510(k) 的 II 类器械。对于组合产品,PMOA 既决定主导中心也决定申报途径:器械主导的组合产品通过 CDRH 以 510(k)、De Novo 或 PMA 形式申报;药物主导的组合产品则通过 CDER 或 CBER 附带器械组成部分数据以 NDA 或 BLA 形式申报。指定请求(RFD)可解决存在争议的分工归属。
- 时间表。 独立器械的 510(k) 从头到尾通常需要 3 至 9 个月;器械主导的 PMA 或药物主导的 NDA/BLA 审查周期则以年计,并由药物研发计划决定节奏。早期的跨中心协调和 Pre-Sub 会议可节省后期的审查周期。
- 费用。 官方规费:标准 510(k) 审查费用为 26,067 美元(符合条件的合格小型企业为 6,517 美元),另加每年 11,423 美元的企业注册费;药物主导的组合产品还需承担药品项目的使用者费用。我们每年 1,000 美元的固定服务费涵盖 FDA 企业注册与器械列名维护以及美国代理人服务;510(k) 的准备与申报作为单独项目另行计费。
自动注射器、预充式注射器和佩戴式注射器
装有药物的自动注射器或预充式注射器属于组合产品,需与药品一同审查;空置出售的相同器械则属于 II 类器械。在预充式注射器与自动注射器之间做出选择,既是法规层面的决策,也是人因工程与设计控制层面的决策——二者都需要根据 IEC 62366 提供可用性工程证据,且组合产品的器械组成部分必须符合第 21 卷 CFR 第 4 部分 cGMP 的要求。佩戴式(可穿戴)注射器和无针注射器遵循相同的 PMOA 逻辑。我们负责准备药品申办者的 NDA 或 BLA 所需的器械组成部分文档(包含设计控制、人因工程和生物相容性)。
请访问我们的美国市场页面,了解完整的 FDA 途径。
MDR 和第 117 条下的欧盟药械组合产品(欧盟)
在欧盟,划分非常明确。整体式药械组合产品——即器械与药物形成单一产品,如预充式注射笔或定量吸入器——根据欧盟药品法规作为药品接受监管,且 MDR 第 117 条要求在药品获批前取得公告机构对器械部分的意见。而用于给送单独供应的药物的器械或独立给药器械,则根据 MDR 监管。
- 分类。 独立的给药器械根据 MDR 规则进行分类——大多数有源给药器械属于 IIa 类或 IIb 类,侵入式或植入式给药器械分类更高。对于整体式组合产品,由药品的上市许可主导,并辅以公告机构根据第 117 条对器械组成部分出具的意见。
- 时间表。 受公告机构审查能力和技术文档成熟度的影响,通过公告机构获得首次 MDR 认证预计需要 9 至 18 个月。第 117 条的器械部分意见出具时间应与药品的上市许可时间表同步统筹安排。
- 费用。 欧盟没有中央官方规费;费用直接支付给公告机构——在首次 IIa 类或 IIb 类认证周期内,通常为 30,000 欧元至 70,000 欧元,外加年度监督审核及第 117 条意见费用。我们的欧盟授权代表服务采用固定年费制,每年 2,000 美元起,随着产品组合增加最高不超过 4,000 美元,服务涵盖欧盟授权代表履职、文档审查和 EUDAMED 支持;与公告机构合作开展的 CE 标记相关工作另行安排计费。
公告机构策略和第 117 条的顺序规划应及早纳入您的欧盟计划中;有关 MDR 途径,请参阅欧盟市场页面。
巴西及拉丁美洲(ANVISA)给药器械注册
巴西是任何拉丁美洲战略的核心。ANVISA 根据 RDC 751 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并单独审查器械,或在整体式组合产品中将其与药品一同审查;墨西哥的 COFEPRIS 是该地区的第二大关口。两者都需要本地授权代表——我们可担任巴西注册持有人,同时不会剥夺您对注册的控制权。
- 分类。 RDC 751 规则遵循 IMDRF 模式,分为 I 至 IV 类;独立的给药器械通常归为 II 类或 III 类。如果产品属于整体式药械组合产品,则由药品途径主导,并附带器械数据提供支持。
- 时间表。 I-II 类产品的备案通知通常只需数周;III-IV 类产品的注册预计需要 6 至 12 个月。在墨西哥,常规途径下的 COFEPRIS 需要 6 至 12 个月,若适用基于 FDA 或 CE 批准的依赖途径则速度更快。
- 费用。 ANVISA 官方规费:I-II 类产品通知备案为 1,406 雷亚尔;III-IV 类系列产品注册费用为 8,510 至 19,856 雷亚尔,在需要时另加一次性国际 B-GMP 认证费 72,805 雷亚尔。COFEPRIS 每个产品收取 16,499 至 30,798 墨西哥比索。在两个市场中,我们的注册服务费均为每年 2,000 美元起(高风险类别为 3,000 美元起)。
首先可参阅巴西市场页面;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会地道地翻译编制为葡萄牙语和西班牙语。
亚太地区的给药器械注册:首选新加坡,随后拓展至东盟
大多数海外制造商通过新加坡进入亚太地区:HSA 使用英语工作,遵循 IMDRF 模式,且对拥有完善的 FDA 或 CE 卷宗的产品给予快速简化审查奖励。随后,新加坡的批准可作为跨东盟(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拓展的依托,在这些国家,注重监管依赖的框架使拓展每个新增市场都变得轻而易举。日本和韩国是该地区具有自身体系和语言的大型成熟市场。中国是最大的市场,也是准入难度最高的市场——需要本地型式检验、拥有独立的组合产品规则以及最长的审批周期——因此,当商业考量合理时,应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项目,而非默认的顺带站点。
- 分类。 新加坡的 HSA 采用 A 至 D 级风险分类,给药器械通常归为 B 级或 C 级,东盟成员国在 ASEAN MDD 框架下遵循 IMDRF 模式。日本按照 JMDN 编码进行分类;韩国的 MFDS 分为 I 至 IV 类;中国的 NMPA 将大多数给药器械划入 II 类或 III 类,并在专门的药械组合规则下处理整体式组合产品。
- 时间表。 附带参考批准文件的 HSA 简化评估可在 2 至 6 个月内完成;基于相同卷宗的东盟各国注册通常在每个市场需要 3 至 9 个月。日本通过 PMDA 预计需要 9 至 14 个月;韩国包括 KGMP 在内需要 6 至 12 个月;中国包括型式检验在内需要 12 至 24 个月。
- 费用。 新加坡的费用较低:申请费为 560 新元,另加按风险等级收取的 2,010 至 6,250 新元评估费;东盟同行费用类似(马来西亚为 500 至 3,000 马来西亚林吉特;泰国为 3,100 至 21,000 泰铢,必要时另加专家评审费 53,000 泰铢)。中国对进口 II-III 类器械收取的 NMPA 规费在型式检验前约为人民币 210,000 至 310,000 元;日本的 PMDA 审查规费约为 1 百万日元起。我们在新加坡及东盟各国的注册服务费为每年 2,000 美元起;中国、日本和韩国按相同模式针对每个市场独立收取固定费用。
一份准备充分的参考卷宗就能完成该地区的大部分工作。请参阅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市场页面。
沙特阿拉伯及中东和北非地区(SFDA)给药器械注册
海湾地区是我们业务组合中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其监管机构建立在依赖审评(reliance)机制之上:只要注册卷宗组卷正确,强有力的 FDA、CE 认证或其他参考批准就能完成大部分工作。SFDA 监管医疗器械和药械组合产品,并要求指定当地授权代表;阿联酋则是该地区的第二大关口。
- 产品分类。 SFDA 基于 IMDRF 模型将器械划分为 A 至 D 四个风险等级,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您的参考市场分类保持一致;阿联酋 MOHAP 及其他 MENA 监管机构也依赖参考批准的分类。
- 注册周期。 在拥有参考批准的情况下,SFDA 上市许可通常在 2 至 6 个月内完成,阿联酋注册的时间范围也与之类似。若没有参考批准,预计所需时间将大幅延长。
- 费用。 整个海湾地区的政府收费相对适中——通常每个监管机构仅相当于几千美元——因此实际支出主要在于卷宗组卷、按要求提供阿拉伯语标签以及当地代表服务。我们对 MENA 注册项目按每个市场实行固定打包报价,采用与我们收费计算器支持的市场完全相同的透明模式。
请参阅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市场页面;我们通过单一项目覆盖更广泛的地区。
证据、质量体系与生命周期
药械组合产品同时承担着双重证据负担。器械组成部分需要设计控制、生物相容性(ISO 10993)和可用性工程(IEC 62366)——人因工程对于患者在无监督下使用的注射器、注射笔和吸入器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而药品方面则需提供容器密封完整性、可提取物与可浸出物以及稳定性数据。在 21 CFR Part 4 框架下,我们将器械质量体系(ISO 13485 和 FDA QMSR)与药品 cGMP 进行协调整合,使您能够运行一套连贯统一的体系而非两套独立的体系。针对欧盟,我们按照公告机构的预期组装第 117 条器械部分文件。与伴侣应用程序(companion app)配对的联网注射器和智能吸入器还需在申报资料包中增加网络安全文档。上市后,变更评估、投诉处理和不良事件监测(vigilance)可确保每一项注册持续有效。
单一项目,覆盖所有主要市场
全球给药项目本质上是一个申报次序规划问题:确定主要作用机制,一次性构建器械组成部分文件,并在 FDA、欧盟 MDR 第 117 条、ANVISA 以及海湾地区的申报中重复复用。我们由单一团队来运作整个项目——包括管辖权判定策略、注册申报、境内代表以及上市后维护——并通过我们的价格计算器提供透明的政府费用与时间线。
我们如何协助给药器械与组合产品团队
单一专业团队全程跟进您的项目,从主要作用机制分析到每个已注册市场的上市后维护,提供端到端服务。
组合产品策略:PMOA分析与指定申请(RFD)
器械组成部分的设计控制、人因工程(IEC 62366)及21 CFR第4部分cGMP
美国代理人(US Agent)、欧盟授权代表(EC REP)与巴西注册持有人(BRH)
第117条器械部分意见书以及510(k)、De Novo和PMA器械申报

常见问题
给药器械是指以可控方式向人体给药的医疗器械。常见示例包括自动注射器和预充式注射器、胰岛素及其他注射笔、定量吸入器和干粉吸入器、喷鼻器、佩戴式(体贴式)注射器、透皮贴剂、无针注射器以及植入式或输注泵。若未装载药物单独销售,此类产品按常规医疗器械监管。若与所给药物共同提供,则构成药械组合产品,其注册途径亦随之改变。
FDA将组合产品定义为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医疗产品(药物、医疗器械或生物制品)合并为单一产品、共同包装产品或交叉标签产品。预充式自动注射器、定量吸入器、药物洗脱支架和预充式胰岛素笔均属于组合产品。FDA的组合产品办公室(OCP)根据其主要作用机制(PMOA)指定牵头审查中心,且21 CFR第4部分规定了药物与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如何协同适用。
这取决于是否存在药物。独立给药器械(如空注射笔、输液器、雾化器)的分类方式与常规器械相同:在美国通常为搭配510(k)的II类器械,在欧盟MDR下通常为IIa类或IIb类器械。药械组合产品在美国按主要作用机制分类,以此决定由CDRH(器械主导)还是CDER/CBER(药物或生物制品主导)牵头审查。在欧盟,整体式组合产品按药品进行监管,并需由公告机构针对器械部分出具MDR第117条意见书。
对于独立器械,FDA 510(k)预计需要3至9个月,通过公告机构申请欧盟MDR预计需要9至18个月,ANVISA根据分类不同预计需要6至12个月。以药品为主导的组合产品则遵循药品的审评周期——新药申请(NDA)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以年计,且第117条器械部分意见书与之按序衔接。我们的价格计算器提供各市场的预估时间,且跨市场复用注册卷宗可缩短整个项目的总周期。
从直接层面来看极为罕见:绝大多数监管机构都要求提交独立的申请卷宗。但从实用层面来看确实有助:例如新加坡以及SFDA监管下的海湾国家等市场设有依靠或简化途径,这些途径借鉴有力的FDA或CE参考批准,并且编制完备的器械组成部分文件可为其他所有市场提供大部分技术文档。我们合理规划注册顺序,使每次获批都能为后续注册缩短周期。
在大多数主要市场,如果您没有本地实体,答案是肯定的:包括美国代理人(US Agent)、欧盟授权代表(EU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和巴西注册持有人(Brazil Registration Holder)等。对于按药品监管的整体组合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的角色也至关重要。我们提供合规代表服务,确保每一项注册都在您的掌控之下。
21 CFR Part 4 是 FDA 针对组合产品规定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的法规。它无需强制制造商运行两套完整的质量体系,而是允许组合产品在单一体系下运行——即药品 cGMP(21 CFR 210 和 211)或器械质量体系(21 CFR 820,现为 QMSR)——同时补充另一体系中依然适用的特定条款。对于预充式注射器而言,这意味着器械设计控制与药品生产控制并存运行。
两者皆是,具体取决于其销售方式。以空器械形式供应的自动注射器或预充式注射器属于医疗器械——在美国通常为 II 类(Class II),在欧盟 MDR 下通常为 IIa 或 IIb 类。一旦充装了其递送的药品并作为单一产品销售,它就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在美国,其主要作用模式通常是药品,因此由 CDER 主导审评,并附带器械组成部分数据;在欧盟,它属于按药品监管的整体组合产品,需获取针对该器械的第 117 条意见。预充式笔式注射器、贴附式注射器和无针注射器同样如此。
这取决于具体的变更内容。在美国,FDA 要求提供书面的变更评估:微小变更可作为内部归档信函(letter to file)处理,而可能显著影响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变更——例如新的药物配对、剂量范围或给药机制——则需要申请新的 510(k) 或重新进行组合产品审查。在欧盟 MDR 下,重大变更必须由您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审查——涉及药物活性成分的变更还可能重新开启药品监管机构的咨询程序。对于实行许可证持有人制度的市场(如巴西和大部分东盟国家),则需要提交变更补充申请,某些变更还会触发重新注册。我们在您销售的所有市场中统一开展变更评估,确保单次工程变更不会演变成十几份缺乏协调的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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