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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更新

欧盟 MDCG 2026-6:孤儿体外诊断器械(IVD)临床证据指南

欧盟于2026年11月3日发布了不具约束力的 MDCG 2026-6,阐释了孤儿体外诊断器械(IVD)认定资格、经合理论证的临床证据局限性、上市后条件以及自愿性专家小组咨询建议。

发布日期:
2026年11月6日

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发布了 MDCG 2026-6《罕见病 IVD 临床证据指南》。这份长达 32 页的指南阐明了制造商如何根据 EU IVDR 为罕见病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临床证据进行合理性论证。 MDCG 指医疗器械协调小组,IVDR 指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

这是已定稿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MDCG 指南。它并未修订 IVDR、设立单独的上市许可途径,亦未豁免适用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其实际贡献在于,为罕见病地位认定、上市前临床性能数据局限性的合理性论证、上市后证据生成以及专家组咨询提供了统一的方法。

哪些 IVD 符合资格?

第 4.1 节设定了两项必须同时满足的累积条件。该 IVD 的预期用途必须是检测​在欧盟每年发生于不超过 12,000 人​的疾病、病症或情况。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现有替代方案不足,或与现有替代方案或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预期的临床获益。

该阈值涉及的是流行病学数据,而非销售或开展的检测数量。筛查所检测的人数可能多于最终患有该病症的人数,且同一名患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重复检测。制造商应在提交给公告机构或专家组的资料中,详细记录其人群估算及科学依据。

第 4.2.1 节还探讨了在更常见疾病中经医学论证合理的罕见亚群。为了达到该阈值而随意缩小预期人群范围是不可接受的。对于在欧盟每 10,000 人中累及不超过 5 人的罕见病,当该 IVD 预期每年识别、诊断或提供管理信息的受累个体不超过 12,000 人时,该指南认可所阐述的流行病学依据。

产品规划中需注意两个关键界限:

  • 对于同时具备罕见病和非罕见病适应症的器械,第 4.3 节规定,罕见病证据考量仅适用于罕见病适应症。
  • 获得 CE 标志的罕见病 IVD 地位​不赋予市场排他性​。其他器械亦可针对同一疾病、病症或情况获得认定资格。

上市前数据有限仍需提供站得住脚的证据资料包

第 5 节阐明,在对以下各项均作出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临床性能数据的局限性是可以接受的:

  1. 已对所有可用数据进行评估,并已明确临床性能的局限性。
  2. 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水平与患者安全,现有证据证明符合相关 GSPR、具有可接受的受益-风险比以及预期的临床获益。
  3. 在可接受的上市前时间范围内生成进一步的临床性能数据是不可行的,或者是不成比例的。
  4. 充分的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与上市后监督(PMS)计划将尽可能及时地解决遗留的局限性。
  5. 用户将获得关于罕见病地位、上市前数据局限性以及不良事件、投诉与其他临床经验报告的充分信息。

第五点可以通过标签、使用说明、C 类和 D 类 IVD 的安全与性能摘要以及/或随附文件来落实。脚注 8 承认,在经过适当论证的情况下,某些罕见病 IVD 存在残留局限性仍是可以接受的;指南并不保证上市后能够消除所有不确定性。

第 6–8 节探讨了非临床证据与临床性能数据的生成。它们并未设立对临床证据的一揽子豁免。附录 3 提供了根据具体情况从非罕见病人群外推临床性能数据的框架:部分外推结合了多种证据来源,而完全外推较为少见且需要充分的论证。制造商必须为其方法提供依据,公告机构则在适用时对其进行评估。

证书可附带特定的上市后条件

第 10.1–10.3 节将性能评估报告(PER)与符合性评估及监督关联起来。在证据充分但仍需进一步补充或确认的情况下,公告机构可根据 IVDR 第 51(3) 条及附录 VII 第 4.8 节颁发附带特定条件或条款的证书。

上述条件可能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开展明确的 PMS 或 PMPF 活动。这些条件对制造商具有约束力,公告机构会在监督期间监控其合规性。未能满足这些条件需要评估对证书的影响,并可能导致证书暂停或撤销。因此,仅凭罕见病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获得认证的充分权利。

专家组咨询:范围与时机至关重要

第 11 节阐述了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管理的自愿性专家组咨询程序。它涵盖以下情形:

情形咨询提出方相关时机或条件
早期临床开发制造商在临床性能评估和/或研究之前;首先对罕见病地位进行评估,若获得确认,随后对拟定的临床性能计划进行评估。
符合性评估公告机构(附制造商意见)咨询意见可针对罕见病地位、临床证据局限性、不确定性以及拟提议的 PMPF 活动。鼓励尽早接洽。
IVDR 过渡期内的深入评估制造商(作为特殊举措)可在向公告机构提出申请之前或之后寻求咨询,前提是 PER 仍能在公告机构评估之前纳入该意见。在有公告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各方应商定咨询不得干扰其评估工作。

根据第 11.2 节,专家组将尽力在​60 天内​仅就罕见病地位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同时针对罕见病地位和临床性能数据的咨询,专家组将尽力在​90 天内做出答复,前提是咨询较为简明​。专家组亦可分两个部分分别提供意见。这些均为附带条件的目标咨询时限,而非保证认证的截止期限。

该自愿性咨询独立于性能评估咨询程序(PECP)。根据第 11.3 节,依据 IVDR 第 48(6) 条,PECP ​可能适用于​ D 类罕见病 IVD。在适用情况下,公告机构必须考虑到在​收到制造商文件后五天内​向 IVD 专家组提供 PER 的要求。无论是罕见病地位还是自愿性咨询,均不能免除适用的 PECP 义务。

机构内部自制 IVD 具有不同的监管边界

第 3 节规定,第 4–9 节及附录 3–4 中的通用原则适用于根据 IVDR 第 5(5) 条在欧盟医疗机构内部制造和使用的罕见病 IVD。此类器械必须符合相关 GSPR,且其罕见病声称需要有文件支持。

该指南明确将关于公告机构、认证、CE 标志、报告和专家组的陈述排除在机构内部自制语境之外。医疗机构应将本指南与 MDCG 2023-1 以及 MDCG 2025-5 的问题 9 结合阅读;不应推断商业认证或自愿咨询安排会自动适用于机构内部自制器械。

如何在证据计划中运用该指南

​Pure Global 分析:​围绕具体适应症开展评估。首先,归档记录流行病学依据以及替代器械或临床获益论证。然后,将各项遗留的证据缺口与其上市前合理性论证、拟开展的上市后活动以及用户将获得的信息关联起来。

附录 2 提供了实用的 PER 审查辅助工具,而附录 3 和 4 则有助于检验外推和研究设计方案的选择。对于具有混合适应症的产品,应将罕见病论证与支持非罕见病声称的证据严格区分开来。在规划咨询申请之前,应与公告机构探讨任何拟提议的证书条件,并核实 EMA 当前的咨询工作安排。这种方法将该指南转化为一套可供审查的证据策略,而不会预设罕见病地位必然保证特定数据资料包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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