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产品
组合产品将医疗器械与药物或生物制品相结合——例如预充式注射器或药物洗脱支架——并根据其主要作用方式进行监管。
什么是组合产品?
美国在 21 CFR 3.2(e) 中的定义(并在 FDA 的组合产品页面中进行了说明)涵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受监管的成分类型——药品、医疗器械和/或生物制品组合而成的产品。它们可以物理结合、共同包装,或单独分发但专门交叉标签说明联合使用。示例包括药物洗脱支架、预充式自动注射器以及包含药品与给药器械的套盒。
在 FDA 由谁审查组合产品?
主导中心的指定通常遵循主要作用机制(PMOA),即提供组合产品最重要治疗作用的机制。根据负责该作用的成分,由 CDRH、CDER 或 CBER 主导,并咨询其他一个或多个中心。当分类或指定存在不确定性时,申办者可以使用组合产品办公室(Office of Combination Products)的指定申请(Request for Designation)程序。适用的 cGMP 义务也取决于组成部分和生产安排。
欧盟如何对待药械组合产品?
欧盟并不使用单一的同等第三类类别。监管框架取决于主要作用和产品配置。对于 MDR 第 1(8) 条或第 1(9) 条第二款涵盖的以药品为主导的单一整体组合产品,上市许可申报资料必须包含器械部分。根据第 117 条,这包括相关的符合性结果:若该器械尚未获得 CE 标志,且单独上市时需要公告机构认证,则需要提交公告机构对适用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的意见。非无菌、非计量 I 类器械的情形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包含附属药用物质的以医疗器械为主导的产品遵循 MDR 咨询路径。
为什么组合产品值得尽早开展策略规划?
主导监管框架和配置会影响证据归属、人因工程工作、质量体系接口、标签、变更控制以及上市后报告。这些决定在美国和欧盟之间也有所不同。尽早梳理每个成分、其作用以及商业呈备形式,比假设一个市场的组合产品标签能决定另一个市场的监管路径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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