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MFDS明确数字医疗器械临床证据与AI优待措施
MFDS第2026-54号告示明确了针对未声称临床有效性的特定软件功能的临床证据豁免与替代。该告示还将获认证制造商的优待措施扩大至未分级独立软件,并允许在最长三年期限内开展真实世界评估,但须进行报告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通过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的MFDS第 2026-54 号告示,修订了其《数字医疗产品许可、认证、申报、审查及评估规定》。该修订告示附则第 1 条规定其自告示之日起生效,即 2026 年 7 月 27 日。这是一项 MFDS 行政告示(고시),而非《数字医疗产品法》本身的修正案。
7 月 28 日的新闻稿说明了两项主要变更:基于既往软件医疗器械审查明确临床数据要求,以及扩大对获得优良管理体系认证制造商的优待措施。具体实施条件见告示全文第 25 条、第 28 条及附表 3。
临床证据豁免取决于功能与声称
第 25(1)(4) 条规定,当软件功能属于附表 3 且该器械未声称临床有效性时,允许免交指定的临床评价资料,但须受下文单列的 AI 条款约束。附表 3 是一份明确界定的功能清单,并非对软件医疗器械或所有被称为提供信息之功能的普遍豁免。
所列用途包括治疗位置或路径计算、治疗计划、基于现有器械数据且不涉及医学判断的测量、不涉及特定疾病判断的异常区域标记、医师处方范围内的简单药物剂量计算、某些临床管理信息,以及解剖学或公认的参考信息。其他类似功能需获得 MFDS 的认可。
该附表包含实质性排除情形:
- 治疗类排除采用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医疗器械。
- 测量类排除通过医疗传感器直接测量人体生物信号的功能。
- 用药支持类排除基于 AI 的个性化功能。
对于检测、诊断、临床管理指导或其他类别中未声称临床有效性的 AI 医疗器械,第 25(2)(1)(d) 条提供了另一条路径:软件验证与确认资料必须包含使用医疗健康数据的性能验证结果。该条款将临床评价申报资料的一部分视同已提交;不应将其表述为无条件的临床数据豁免。
Pure Global 的分析认为,申报资料规划应从确切的功能与声称入手。仅凭产品的宽泛类别名称是不够的:其功能必须与附表相符,必须核查排除情形,且申请人必须将资料免交与采用合格性能证据进行替代区分开来。
获认证制造商:未分级软件与生成式 AI
第 25(1)(1) 条将特定的申报豁免扩大至未分级或第 2 类独立数字医疗器械软件,前提是申请人持有规定的优良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交其证书。该豁免涉及第 24(1)(3)、(5) 和 (6) 条所列的资料,而非整套上市许可申报资料。
MFDS 的新闻稿阐述了从第 2 类扩大至未分级产品的调整,并以多模态生成式 AI 为例说明在现有规则下难以分类、分级或评估的产品。因此,仅凭生成式 AI 本身并非适用资格的判定依据:申请人的认证资质、产品状态以及适用的申报要求仍须考量。
真实世界评估:最长三年,随后进行进一步审查
MFDS 指出,优待期限已从一年延长至最长三年的范围。第 28 条规定了获认证制造商采用该路径的实施条件:先提交产品信息和真实世界评估计划;在获得许可或认证后最长三年的允许期限内开展评估,并在评估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评估报告。
初次许可或认证证书注明有效期至追加审查结果通知之日止。MFDS 在收到报告后开展该项审查,第 28(3) 条规定在 45 天内发出通知,并将补充资料要求转引至第 37 条。审查结果满意将重新核发许可或认证证书。因此,最长三年期限是分阶段证据与审查流程的一部分,并非每种 AI 医疗器械均可自动享有三年待遇。
衔接条款与申报规划
7 月附则认可根据《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特定条款签发的技术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包括在修订前或修订后收到的通知书。附则还视同根据先前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IVD)许可规定已执行的程序及其他行为是根据本告示执行的。这些属于明确界定的衔接条款,并非保证所有审评中的申请均不受影响的一揽子承诺。
Pure Global 建议在选择证据方案之前,将每一项拟申报项目与第 25 条下的确切路径进行对照匹配。对于第 28 条下的优待措施,须确认制造商的认证资质,并统筹准备产品信息、评估计划、报告时间表以及追加审查的交接事项。我们的韩国市场页面提供了更广泛的准入注册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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