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法规更新

坦桑尼亚TMDA公布2027年医疗器械保留费日期

TMDA发布的2027年度保留通知明确了:2026年11月1日的继续上市申报截止日期;2027年1月31日的费用缴纳截止日期(根据GN No. 686 of 2021,每件已注册进口医疗器械或IVD为USD 200,每件已备案进口器械或IVD为USD 50);2027年2月1日至3月31日加收15%滞纳金的窗口期;以及自2027年4月1日起暂停注册并阻断进口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7日

法规动态

坦桑尼亚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TMDA)发布了一份题为2027年度维持费缴纳的官方通告,签发日期为2026年7月28日,并于2026年10月1日发布在TMDA门户网站上。该通告由局长依据《坦桑尼亚药品与医疗器械法》(Cap 219)第55(b)条签发,规定了已注册药品、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器械(IVD)在2026–2027周期的申报、缴费、滞纳罚金、暂停注册及进口许可证截止日期。

虽然该通告交叉引用了​《坦桑尼亚药品与医疗器械(费用与收费)规例,2021》​而未重印收费标准表,但TMDA官方的《2021年费用与收费规例》(第686号政府公告,2021年)和医疗器械审评费用与收费明细表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本周期的确切年度维持费金额及逾期缴费滞纳金比例。

2027年度维持费时间表与产品范围

2026年7月28日的通告在涉及发票、申报和暂停注册的条款中列明了全部三类受监管产品类别——药品、医疗器械和IVD,但将其12个月自动注销的条款严格限定于药品:

里程碑TMDA通告中的日期通告载明的产品范围监管后果
开具形式发票截至2026年10月已注册药品、医疗器械和IVDTMDA开具形式发票,并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的TMDA企业门户账户发送给他们
持续上市申报截至2026年11月1日已注册药品、医疗器械和IVD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核对形式发票,并提交其计划在2027年继续上市销售的产品清单
按期缴纳维持费截至2027年1月31日已申报产品按期缴纳年度维持费,无罚款
逾期缴费滞纳金窗口期2027年2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逾期缴纳维持费缴费须按2021年《费用与收费规例》(GN No. 686 of 2021)第4(7)条规例加收15%的滞纳金罚款
暂停注册截至2027年4月1日未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和IVD,以及已申报但未缴纳维持费的产品暂停注册
阻断进口许可证自2027年4月1日起生效未申报产品及维持费待缴的已申报产品将不再签发进口许可证
暂停满12个月后自动撤销暂停超过12个月后仅载明适用于“任何药品注册”通告指出,任何暂停超过12个月的药品注册均应被自动撤销或注销;该句中未提及医疗器械和IVD

GN No. 686 of 2021项下规定的维持费与滞纳金

根据第4(1)条规例、第4(7)条规例以及​《坦桑尼亚药品与医疗器械(费用与收费)规例,2021》​(GN No. 686,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第一附表,2027周期的年度维持费与逾期缴费金额如下:

GN No. 686 of 2021(第一附表)中的类别附表索引按期缴纳的年度维持费(截至2027年1月31日)依据第4(7)条规例收取的15%滞纳金在2027年2月1日至3月31日窗口期内的应付总额
已注册进口医疗器械(A类无菌/测量、B类、C类和D类)第一附表,S/N 26USD 200USD 30USD 230
已备案进口医疗器械(A类无需注册)第一附表,S/N 27USD 50USD 7.50USD 57.50
已注册进口诊断试剂 / IVD(A类无菌/测量、B类、C类和D类)第一附表,S/N 42USD 200USD 30USD 230
已备案进口诊断试剂 / IVD第一附表,S/N 43USD 50USD 7.50USD 57.50
本土医疗器械及本土诊断试剂 / IVD第一附表,S/N 11–17 及 28–34;TMDA收费明细表未做规定(TMDA明细表上标注为NA)不适用不适用
已注册进口人用/兽用药品及生物制品(用于对比)第一附表,S/N 6USD 300USD 45USD 345

对制造商的实际影响

​Pure Global分析:​

  • ​核查企业门户形式发票,并在2026年11月1日前提交持续上市清单:​ 境外制造商及其在坦桑尼亚的当地代表应核实,所有有效进口医疗器械及IVD的注册或备案均以规定费率准确列于TMDA企业门户形式发票上(已注册进口医疗器械/IVD为USD 200;已备案进口医疗器械/IVD为USD 50),并在2026年11月1日前返回确认的2027年度产品清单。未列入申报的产品将于2027年4月1日面临暂停注册和阻断进口许可证的后果,已申报但未付发票款项的产品亦将面临同等处理。
  • ​在2027年1月31日前结清发票以避免15%的附加费:​ 由于GN No. 686 of 2021第4(7)条规例对2027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支付的逾期款项征收15%的固定附加费,拥有多产品组合的企业应远在2027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银行转账及门户对账。
  • ​将12个月自动注销规则严格限定于条文范围:​ 尽管2027年4月1日的暂停注册与停止签发进口许可证截止期限同样适用于未申报及未缴费的医疗器械和IVD,但通告中关于暂停满12个月后自动撤销的规定明确仅载明“任何药品注册”。通过我们的法规动态追踪区域合规义务的制造商,应将2027年4月1日视为坦桑尼亚发运及注册状态的硬性截止日期,切勿过度解读药品注销条款。
阅读更多

无论您身在何处,
都欢迎联系我们。

无论您是在寻找更多信息,还是已经准备与我们合作,我们都会在监管流程的每一步提供指导。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