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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起中国GMP检查:委托生产注册人的22项关键要点

通过对注册人与生产企业的最低检查章节、分级要求及放行职责的经核实比对,为2026年11月1日做好准备。

作者: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5日

​核心摘要。​ 中国修订后的医疗器械GMP及其检查原则将于​2026年11月1日​生效。本文是一份准备指南,审阅于10月4日,并非声明新规已开始适用。对于上市后部分检查,为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规定的最低章节包含​85个项目:22项关键项目、40项主要项目和23项一般项目​。生产企业的最低章节包含83个项目,其中包括17项关键项目。其中11项关键项目为共有项;另有11项仅出现在注册人的最低章节集中,6项仅出现在生产企业的最低章节集中。这些是检查表条目行的计数,而非实际观察到的检查发现项,亦非企业必须出具的文件数量。 1 2

实际的问题在于,质量负责人应当准备哪些证据,以及该证据归属于哪一方。章节归属并不会转移法定职责:项目12.7.2虽然出现在注册人的最低章节集中,但其描述的是受托方的生产放行职责。注册人需要与受托方建立有效的证据接口,而不是靠二次签字假装替代该职责。

适用范围为这些中国检查原则中所描述的生产许可检查与上市后检查。国际生产企业在将本矩阵应用于自身情况之前,应先明确其法定角色与检查路径。本文为非官方解读;以监管部门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监管部门可增加相关章节,特定产品要求依然适用,且有合理解释的不适用项必须单独评估。 2 3

两套检查最低章节集属于不同的组合

该原则将部分检查称为非全项目检查:即根据检查计划,覆盖GMP部分章节的检查。对于此类上市后检查,三(二)2部分按角色设定了最低要求。国药监械管〔2026〕14号附件中的表述为:

对自行生产注册人、备案人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采购与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分析与改进等章节;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分析与改进等章节;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采购与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分析与改进等章节。 2

释义如下:自行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至少应当在质量保证、采购与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分析与改进等章节接受检查。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至少应当在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分析与改进等章节接受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检查的最低章节则与自行生产企业相同。 2

条款编号为 X1.X2.X3。检查原则的编号说明指出,第一部分为章节号,因此12.7.1代表第12章,11.10.3代表第11章。 2 按这些章节号对200个风险等级单元格进行筛选,即可得出下述最低章节集。附件中对每个单元格均评定了级别:三星代表关键项目,两星代表主要项目,一星代表一般项目。第二节中载明的检查表共有200个项目,包括39项关键项目、88项主要项目和73项一般项目。下文最低章节集中的数据即是对这些单元格的统计。 2

章节注册人最低章节集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项目数关键项主要项一般项
2 质量保证是是8431
3 机构与人员是否246153
8 采购与原材料否是18459
10 生产管理否是212118
11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是是247413
12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是否175102
14 分析与改进是是12084

注册人章节2、3、11、12和14合计为85项:包括22项关键项目、40项主要项目和23项一般项目。关键项相加为 4 + 6 + 7 + 5 + 0。生产企业章节2、8、10、11和14合计为83项:包括17项关键项目、31项主要项目和35项一般项目。关键项相加为 4 + 4 + 2 + 7 + 0。章节2、11和14同时存在于两套最低章节集中,共包含44项,其中11项为关键项目。因此,两套最低章节集总共列出了124个互不重复的已分级项目。 2

最低章节集包含不同构成的检查项注册人的最低集合包含 85 项,生产企业的包含 83 项。两者的重叠部分为 44 项,其中包括 11 项关键要求。检查项
关键主要一般
完整检查表398873
委托生产注册人或备案人224023
受托生产企业173135

在考虑产品特定适用性及监管机构选定的任何附加章节之前的检查表覆盖范围;非实际检查发现项。

来源:NMPA 检查原则,2026 — Pure Global 章节级计数,复核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

清单互换时最容易出错的部分正是关键项目的拆分。

关键项目所在位置数量条款
两套最低章节集共有,全部位于第2章和第11章112.1.1, 2.2.1, 2.3.1, 2.4.1, 11.1.1, 11.3.1, 11.4.1, 11.6.1, 11.6.2, 11.10.1, 11.10.3
仅存在于注册人或备案人最低章节集113.1.2, 3.2.1, 3.2.3, 3.5.3, 3.5.4, 3.6.1, 12.1.1, 12.2.1, 12.5.2, 12.7.1, 12.7.2
仅存在于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68.1.1, 8.4.2, 8.7.1, 8.9.2, 10.1.1, 10.4.1

生产企业的17项关键项目并非注册人22项的子集。仅属于注册人的项目数为11项,因为第3章贡献了6项关键项目,第12章贡献了5项。仅属于生产企业的项目数为6项,因为第8章贡献了4项,第10章贡献了2项。算术差值即22减去17等于5,也就是11减去6。若将该差值当作注册人需额外准备记录的数量,就会在对比中遗漏这6项仅属于生产企业的项目,并低估仅属于注册人的项目清单。 2

监管部门可根据检查事由、检查类型及产品特点增加相关章节。由此形成的非全项目检查按照全项目检查的结果判定规则进行评定。因此,本矩阵描述的是计划的最低覆盖范围,最终检查范围由监管部门确定。 2

Pure Global在9月检查原则概述中解释了各章节集及结果判定阈值。本文的分析则进一步补充了条款级别的对照关系与证据交接:明确各章节集包含哪些已分级的条目行、放行职责归属于何处,以及如何避免用一个角色的准备清单替代另一个角色的清单。

哪些检查使用五章最低章节集

​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开展上市后部分检查,使用 85 项最低章节集。同样的全面暂停生产规则亦用于判定该部分检查。许可检查则遵循其单独的检查范围与结论规定。​

发布该原则的通知为国药监械管〔2026〕14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签发。此处的文字表述源自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页面上的重新发布内容,该页面标注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并将 NMPA 网站列为其来源。1 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的一份通告转载了同一通知。4 直接抓取 NMPA 的 HTML 页面未能返回通知正文。原则附件本身读取自 NMPA 文件。2

通知中的五项要点界定了最低章节集。

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修订后的 GMP 开展生产许可检查和上市后监管,并依照本原则进行判定和处置。2015 年的现场检查原则,即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于当日废止。1 GMP 附件第 132 条规定了相同的日期,并废止了 2014 版 GMP。3

在 2026 年 11 月 1 日之前,许可检查仍采用当时现行有效的 GMP。监管部门同时以本原则为参考,对照修订后的 GMP 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1

尚未办结的许可、变更和延续申请仅在两种情况下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进行切换。第一种情况是在该日期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展现场检查的申请。第二种情况是已完成现场检查,但因企业尚未完成整改而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监管部门在三个月内对备案资料及 GMP 实施情况开展核查。在 2026 年 11 月 1 日之前完成备案且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自该日起按照修订后的 GMP 实施检查。1 通知将此描述为对备案资料和 GMP 实施情况的核查;五章规则具有单独的上市后部分检查范围。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品风险和企业风险统筹规划上市后监管覆盖范围,并受命分阶段完成对照修订后 GMP 的全覆盖检查。1 来源资料未明确部分检查与全面检查的最终搭配比例。

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和独立软件的生产必须符合修订后的 GMP 以及适用于该类别的现行附录要求。配套的检查原则将另行修订并发布。1 那些附录条款不包含在该 200 项检查表之内。

该原则本身的适用范围比部分检查的最低章节集更广。第一部分(Section 一)将该文件适用于生产许可检查(包括变更和延续)以及各类上市后监管。2 五章清单仅出现在部分检查规则之中。

部分检查仍采用全面的暂停生产门槛

​部分检查依据全面检查规则进行判定。存在虚假、欺骗行为,或关键项目不符合达到至少 3 项,或关键项目及主要项目不符合总数达到至少 10 项,或任意等级不符合项目达到至少 20 项,均判定为暂停生产整改。注册人最低章节集已包含 22 项关键项目和 40 项主要项目,因此在五章之内即可触发这些数量阈值。​

上市后监管包含四类结论:未发现不符合项目、自行整改、暂停生产整改以及限期整改。2

暂停生产规则的条文如下:

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判定为“暂停生产整改”:①存在虚假、欺骗行为;②关键项目不符合数量3项及以上;③关键项目及主要项目不符合总数量10项及以上;④不符合项目总数量20项及以上。 2

释义:若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检查结论即判定为暂停生产整改:虚假或欺骗行为;3 项及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关键项目及主要项目不符合项总数达到 10 项及以上;或任意等级不符合项目总数达到 20 项及以上。监管部门随后要求被检查企业暂停生产。在所有不符合项目均完成整改且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2

有关部分检查的条款明确指出,其结果依照全面检查规则进行判定。2 相同的判定阈值适用于所选定的章节覆盖范围,包括监管部门追加的任何相关章节。

触发阈值之下的判定档次亦由相同的条文规定。完全未发现不符合项目本身即构成单独的结论。无关键项目或主要项目不符合,且一般项目不符合少于 5 项(不满5项)的,判定为自行整改,并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其他所有上市后检查结果均为限期整改。若该限期整改结果包含关键项目或主要项目不符合,监管部门将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可向企业出具风险预警信。若企业逾期未提交整改资料,或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结论即转为暂停生产整改。2

少于 5 项意味着 4 项一般项目缺陷属于自行整改档次,而 5 项则进入限期整改。存在 1 项关键项目缺陷便已超出自行整改的范围。该情况同时未达到暂停生产的数量要求,因此属于限期整改;又由于存在关键项目缺陷,关于风险预警信的条款可以适用。下表将这些明文规定的阈值应用于具体的缺陷项数量。这些属于数量规则的假设性应用,而非实际检查结果。示例假定不存在虚假或欺骗行为、未依据第四部分(section 四)进行严重程度重新评估,且不存在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单独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全面的事实认定与风险评估仍然必不可少。

检查范围内的缺陷项第三部分(二)1 项下的上市后结论
无未发现不符合项目
4 项一般项目,无关键或主要项目自行整改
5 项一般项目,无关键或主要项目限期整改
1 项关键项目限期整改,附带产品风险评估及可能出具的风险预警信
2 项关键项目及 7 项主要项目限期整改,并开展同样的风险评估,因关键项目加主要项目总数为 9 项
3 项关键项目暂停生产整改
2 项关键项目及 8 项主要项目暂停生产,因关键项目加主要项目总数达到 10 项
任意组合的 20 项缺陷暂停生产

注册人最低章节集无需追加章节即可满足上述每一行的数量条件。其包含 22 项关键项目,而触发阈值为 3 项。其包含 22 项关键项目和 40 项主要项目,共计 62 项,而触发阈值为 10 项。其包含 85 项分级项目,而触发阈值为 20 项。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同样可以满足这些条件:共包含 17 项关键项目、31 项主要项目以及总计 83 项分级项目。2 虚假或欺骗行为则直接导致暂停生产,完全不受任何数量门槛限制。

第 14 章同时包含在两个最低章节集内。其包含的 8 项主要项目计入合计 10 项及总体 20 项的阈值之中。虚假或欺骗行为属于独立的暂停生产整改事由。2

许可检查采用相同的三个数量触发条件和单独的虚假或欺骗行为触发条件,但具有不同的结论名称: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以及整改后复查。“三(一)”部分对许可检查进行整体规范。在许可检查中,无关键项目或主要项目不符合,且一般项目不符合少于 5 项的,判定为通过核查,这也包括完全无缺陷的检查。完全无缺陷的许可检查同样获得该通过核查的结论。2

生产放行与上市放行在两份清单中的位置

​第 12.7.1 项和第 12.7.2 项是第 12 章中的关键项,因此它们仅列入委托生产注册人或备案人的最低清单中。第 11.10.3 项是第 11 章中的关键项,因此它列入两份最低清单中。​

GMP已对这两种放行作出了区分。第 104 条末句规定:

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负责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 3

译文: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注册人或备案人负责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

第 113 条随后规定了各自的执行主体:

委托方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和受托方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由委托方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

受托方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出厂。 3

译文:委托方建立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与条件,审核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以及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经授权人员签字后医疗器械方可上市。委托方自行完成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受托方建立生产放行规程,审核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经授权人员签字后产品方可出厂。

第 108 条规定该职责划分不得通过合同予以变更。双方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各自在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委托方不得通过协议转移法律赋予其承担的义务与责任。3 Pure Global 于 2026 年 9 月 5 日发布的说明中已阐明了第 104 条、第 108 条及第 113 条的这一划分。在检查附录中,上述法条被转化为分级的检查项目,而章节规则决定了这些项目在最低清单中的归属。

条款级别GMP条款最低章节集该项要求
11.10.1关键项104两者均适用放行规程、确认五项放行条件,以及经授权人员签字的放行文件
11.10.2一般项104两者均适用放行产品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11.10.3关键项104两者均适用委托生产由受托方进行生产放行,由注册人或备案人进行上市放行
12.7.1关键项113仅限注册人委托方的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方生产放行文件的审核,且不得委托上市放行
12.7.2关键项113仅限注册人受托方的生产放行规程,以及产品出厂前经授权人员签字

第 11 章针对两种角色命名,从而将 11.10.3 列入两份最低章节集中。第 12 章则是专门针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或备案人命名的。因此,准备工作需要具备其自身的上市放行规程,并能够获取受托方生产放行规程的相关证据。法定职责仍由各条款所确定的各方承担。第 113 条要求受托方维持其生产放行规程,且监管部门亦可将第 12 章纳入生产企业的检查计划中。2 3

五项放行条件(第 11.10.1 项)对这两种角色均适用。经授权人员仅在确认以下各项后方可签字:规定的工艺流程全部完成;批生产记录完整;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要求,且记录已按规定签字;任何不合格品、返工、返修、降级使用或紧急放行均已按规定处理;以及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代码均符合要求。2 3

22项关键要求逐章解析

​注册人或备案人针对最低限度部分检查的迎检包包括第2、3、11、12和14章中的22项关键条款,以及上述各章中的40项重点条款和23项一般条款,因为重点项和一般项检查发现会计入10项与20项的判定门槛。​

下文按照中文条款原意列明了关键项各行。其他各行则附注其引用的GMP条款,因为即便一份限期整改资料消除了所有关键项缺陷,仍可能因重点项和一般项而导致被暂停。本节中的计数与最低章节集总计中相同风险等级的单元格一致。2

质量保证,与生产企业共用

第2章包含8项:4项关键项、3项重点项和1项一般项。全部8项均包含在两套最低章节集之中。

这四项关键要求构成了整套要点包其余内容所依托的体系支柱。

  • ​2.1.1,GMP第7条。​ 企业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应当确立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各项要求贯穿于体系运行的全过程,并确保质量目标得到理解与落实。

  • ​2.2.1,GMP第8条。​ 配备充足且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以实现上述目标。

  • ​2.3.1,GMP第9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以维持体系运行。该条款列出了体系必须确保的九种状态。设计开发、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符合GMP要求。管理职责明确。采购和使用的物料正确无误。中间品处于受控状态。确认与验证符合要求。生产和检验均遵循相关规程。每批或每台产品仅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贮存、运输和安装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委托开发、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和外包检验保持受控。状态(7)为放行。状态(9)为受托活动的控制。在读者阅读到第11章或第12章之前,这两项均已是共用条款内的关键内容。

  • ​2.4.1,GMP第10条。​ 建立变更控制程序,根据变更对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以及法规要求对变更进行分类,并在实施前进行评审和批准。必要时,对变更进行验证或确认,以确保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不受影响。

第2章中的其他四行之所以列入注册人最低章节集,是因为该章全章均被列名。

条款等级GMP条款要求
2.2.2重点项8各层级人员参与实现质量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2.5.1重点项11通过质量数据监控、变更控制、不良事件监测、质量风险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
2.6.1重点项12建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依据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对控制措施进行验证和落实
2.7.1一般项13收集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信息,并定期对质量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在共用章节中,三项重点项已会计入触发10项的判定门槛。在同一次迎检准备工作中应一并纳入相关证据。2

机构与人员,仅见于注册人最低章节集

第3章包含24项:6项关键项、15项重点项和3项一般项。本章专属于注册人的最低章节清单。若以生产企业清单替代注册人清单,则会免除全部6项关键项和全部15项重点项。

这六项关键要求涉及独立性与职责履行。

  • ​3.1.2,GMP第14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 ​3.2.1,GMP第15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

  • ​3.2.3,GMP第15条。​ 该部门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并在产品质量上拥有否决权。

  • ​3.5.3,GMP第18条。​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确保管理者代表、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产品放行审核人员不受内部干扰独立履职。

  • ​3.5.4,GMP第18条。​ 该负责人对医疗器械生产全面负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3.6.1,GMP第19条。​ 企业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

这15项重点项是围绕上述六项展开的资质与职责清单。如果其中有10项被判定为不符合,其本身就足以达到10项“关键项加重点项”的触发阈值。3项一般项则计入总计20项的门槛。

条款等级GMP条款要求
3.1.1重点项14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质量管理职能
3.2.2重点项15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质量相关活动,并审核涉及GMP的文件
3.3.1重点项16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及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资质
3.3.2一般项16每一岗位均明确职责,包括涉及交叉重叠的职责
3.4.1重点项17关键岗位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放行审核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放行审核人为全职员工
3.4.2重点项17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规,具备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能够正确判断实际生产和质量问题
3.5.1重点项18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确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提供体系所需的人员、基础设施及工作环境
3.5.2重点项18该负责人组织开展管理评审,定期对体系进行评估,并保持持续改进
3.6.2重点项19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一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原则上具备三年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熟悉产品,并具备履职能力
3.6.3重点项19管理者代表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经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维持相适应的体系运行,确保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并组织开展上市后质量信息收集,组织自查、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需求,以及配合监督检查并确保及时整改
3.7.1重点项20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一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医疗器械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3.7.2重点项20职责包括确保物料与产品符合要求,组织开展放行审核,调查重大偏差和不合格品,调查退货、投诉与不良事件,开展产品质量年度回顾,以及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3.8.1重点项21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医疗器械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3.8.2重点项21职责包括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可追溯,维护厂房和设备,以及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3.9.1重点项22放行审核人员应为质量部门人员或更高级别的质量管理人员,经放行专门培训,具备放行审核能力,并能够独立履行该职责
3.10.1重点项23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就法规、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技能接受岗位培训
3.10.2一般项23由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具备培训管理制度、计划、记录以及效果评估
3.11.1一般项24根据产品特点,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实施健康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于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本章是检查员核查放行审核人员独立性的最低限度核查处。受托方的列名最低章节则有所不同。2

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与生产企业共用

第11章共有24项:7项关键项、4项重点项和13项一般项。全部24项均包含在两套最低章节集之中。七项关键要求包括检验体系,以及放行单和双放行条款。

  • ​11.1.1,GMP第95条。​ 质量控制规程规定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抽样、设备、放行与留样,并在放行前完成各项规定检验。

  • ​11.3.1,GMP第97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风险以及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规程。

  • ​11.4.1,GMP第98条。​ 检验方法与性能指标相匹配。

  • ​11.6.1, GMP第100条。​ 实际按照这些规程开展检验。

  • ​11.6.2,GMP第100条。​ 每批或每台均有检验记录,且记录支持可追溯性。

  • ​11.10.1,GMP第104条。​ 放行规程、上文引用的五项条件,以及经授权人签署的放行单。

  • ​11.10.3,GMP第104条。​ 对于委托生产,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放行,由注册人或备案人进行上市放行。

四项主要项包括检验人员资质(11.2.1,第96条)、涵盖产品技术要求或经确认的替代方法(11.3.2,第97条)、对每次检验不合格的调查(11.9.2,第103条),以及对外部实验室的评价加之对其结果的确认(11.12.4,第106条)。2

13项一般项依然计入总计20项中。它们包括标准物质的控制(11.4.2,第98条)、样品管理(11.5.1,第99条)、检验记录的内容(11.6.3,第100条)、检验设备控制(包括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的停用与追溯评估)(11.7.1,第101条)、检验环境(11.8.1与11.8.2,第102条)、不合格结果处理程序及当不合格由检验偏差引起时允许复检的规定(11.9.1与11.9.3,第103条)、放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11.10.2,第104条)、留样(11.11.1,第105条),以及委托检验(11.12.1、11.12.2与11.12.3,第106条)。常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通常由企业自行完成。对于确实需要企业所缺乏的条件或设备的检验,可在签订质量协议的前提下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2 3

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仅列于注册人最小章节集

第12章共有17项:5项关键项、10项主要项和2项一般项。章节标题为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该章节命名将外协加工条款与委托生产条款一并纳入了这一最小章节集。

这五项关键要求即生产企业清单所未包含的要求。

  • ​12.1.1,GMP第107条。​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受托方的体系应当覆盖受托活动。

  • ​12.2.1,GMP第108条。​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生产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不得通过协议转移法律赋予其的义务。

  • ​12.5.2,GMP第111条。​ 受托方应当开展试生产及相关的确认与验证。试生产应当覆盖所有转移的生产步骤和质量控制步骤。

  • ​12.7.1,GMP第113条。​ 委托方的上市放行规程、对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及受托方生产放行文件的审核、授权人签字,以及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的规定。

  • ​12.7.2,GMP第113条。​ 受托方的生产放行规程、对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的审核,以及产品出厂前由授权人签字。

对于第12.7.2项,受托方持有生产放行规程和运行证据。注册人应当安排获取与其监督和放行审核相关的证据。该项在第12章中的位置确定了覆盖范围,而其表述则明确了责任方。2

这10项主要项是围绕该放行配对的运作环节。其中两项(12.10.1与12.10.2)属于外协加工,而非成品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GMP将外协加工定义为将部分工序委托给其他企业。3

条款级别GMP条款要求
12.1.2主要项107双方建立沟通机制,保持两个体系衔接并有效运行
12.3.1主要项109委托生产前,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和风险管理开展现场评估,并确认受托方能够持续符合GMP要求。在合同期内,委托方定期对受托方的体系开展现场审核与评估
12.3.2一般项109受托方接受审核与监督,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2.4.1主要项110委托方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充足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的技术人员,以监控受托活动
12.4.2主要项110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放行审核人熟悉受托产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
12.5.1主要项111双方共同制定转移计划,将产品技术要求、物料与工艺要求、说明书和标签转移至受托方
12.6.1主要项112委托方将设计变更和采购变更通知受托方并实施监督,且具备获知受托方可能影响质量之变更的途径并开展联合评估
12.6.2主要项112受托方执行委托方的变更要求,并反馈自身的变更需求
12.8.1主要项114受托方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质量的偏差、变更和异常情况,并保存处理记录
12.9.1一般项115产品实现过程采用外协加工的,企业建立控制程序并对外协加工过程实施控制
12.10.1主要项116企业对外协加工方至少按供应商进行管理,并评估其加工能力、质量保证和风险管理
12.10.2主要项116外协加工质量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或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双方职责,以及工艺、验证、放行、变更和沟通规则

若全部10均被发现不符合,仅本章中的十项主要项本身就足以达到10的触发条件。仅提供12.7.1和12.7.2的证据,仍未覆盖上述十项主要要求;这些要求对应的不符合项仍计入适用的判定阈值。2

分析与改进,共用,无关键项

第14章共有12项:0项关键项、8项主要项和4项一般项。该章同时包含在两个最小章节集中。其8项主要项计入10项触发条件,全部12项则计入20项触发条件。

条款级别GMP条款要求
14.1.1主要项121对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监控、分析与改进,确保产品保持安全有效且体系持续运行
14.2.1一般项122建立投诉和客户反馈程序,明确职责,及时开展调查并保存记录
14.3.1主要项123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及时报告、调查与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4.4.1主要项124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涵盖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客户反馈及体系运行的收集、控制标准、方法与统计,形成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改进的输入
14.5.1主要项125建立针对原因的纠正措施程序,以及针对潜在原因的预防措施程序
14.5.2主要项125采取的措施与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经证实不产生不利影响,且其有效性得到确认
14.6.1主要项126建立召回制度,收集安全信息,调查并评估可能存在的缺陷,召回缺陷产品,并按规定报告
14.7.1一般项127建立将安全相关变更告知相关企业、用户或消费者的程序
14.8.1主要项128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准则、范围、频次、人员、方法、记录以及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估
14.8.2一般项128制定内部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形成报告,并对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措施
14.9.1主要项129建立管理评审程序并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内容涵盖质量风险评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变更需求、法规符合性及改进机会
14.9.2一般项129形成管理评审报告并采取改进措施,以保持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这些条款,即 121 至 129,是最小章节集内的上市后体系。它们与制造商共享。请将其与章节 3 和 12 结合阅读。 2 3

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新增的六项关键项

​生产企业的17项关键项并非注册人22项的子集。两份清单共有11项,注册人最低章节集多出11项,而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则新增6项,其中第8章四项,第10章两项。​

同一最低章节清单既适用于自行生产的注册人或备案人,也适用于受托生产企业。第8章和第10章包含下表所示的六项关键项。2

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特有的六项关键项:

条款级别GMP条款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新增内容
8.1.1关键项59采购控制程序。采购的物料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8.4.2关键项62停止向经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供应商采购,分析产品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8.7.1关键项65原材料进货验收。对其进行查验、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8.9.2关键项67对超过储存期限的物料进行复验,仅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超过有效期的物料按不合格品处理
10.1.1关键项78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涵盖操作人员、设备、物料与中间品、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环境以及过程检验或监视,并按照该程序组织生产
10.4.1关键项81每批或每台产品均应具有生产记录,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第8章共有18项:4项关键项、5项重点项和9项一般项。第10章有21项:2项关键项、11项重点项和8项一般项。这5项与11项重点项,以及这9项与8项一般项,归属于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而不属于注册人最低章节集。第10章中的11项重点项已足以在生产企业自身章节内达到10项的触发阈值。上述详细的准备矩阵侧重于注册人的章节。这六项关键项足以阻止双向替换。2

超出最低章节覆盖范围的义务

​这22项关键项是五个指定章节内的关键行,而除其之外的40项重点项与那22项相结合,已足以在最低章节集内部达到暂停生产的数值触发条件。​

未在这两句话中提及的11项关键项为1.1.1、4.7.1、5.1.1、6.4.1、6.5.1、7.5.2、7.6.1、7.10.1、9.2.1、9.4.2和9.6.1。设计开发(第7章)以及验证与确认(第9章)占11项中的6项。2

条款章节GMP条款两个最低章节集之外的关键要求
1.1.11 总则3建立与医疗器械相适应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该体系涵盖委托开发、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和委托检验
4.7.14 厂房与设施31与产品、工艺及外部环境相匹配的设施,例如空气处理系统、工艺用水、工艺用气及静电控制
5.1.15 设备36与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工装夹具,并保持有效运行
6.4.16 文件与数据45记录控制程序。记录保持设计、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的可追溯性,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清晰、可标识、可检索,并防止损坏和丢失
6.5.16 文件与数据46记录采用电子形式的,访问应受控,修改和删除须经授权并留存日志,备份保存期限至少与本章规定的保存期相同,且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要求
7.5.27 设计开发51设计输出包括采购、生产、检验、使用和维修所需的信息以及产品技术要求。输出经过验证和批准
7.6.17 设计开发52设计转换,确保有关环境、物料、工艺和质量控制的输出规程经过验证且适合商业化生产,并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7.10.17 设计开发56识别设计变更并评估其影响。必要时进行验证或确认,并在实施前获得批准
9.2.19 验证与确认70厂房、设施及主要设备经过确认。生产和检验采用经验证或确认的工艺、规程和方法,并保持该状态
9.4.29 验证与确认72特殊过程经过确认。关键工序经过验证
9.6.19 验证与确认74关键物料、环境、工艺、主要生产或检验设备、检验方法发生变更的,进行验证或确认。在法规规章要求时完成注册变更、备案变更或生产事项报告

第1.1.1项是规定质量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关键行。该项位于第1章。两处最低规定语句均未提及第1章。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最低章节集仍通过第12章(包括12.1.1)涵盖该活动。生产企业最低章节集仍通过11.10.3涵盖放行拆分。该行虽处于两个最低章节清单之外,其底层的质量体系义务依然适用。未列入章节清单并不构成豁免。2

第四部分要求监管部门结合产品风险综合评估严重程度。可能引发系统性质量管理风险的关联不符合项,在质量保证章节中按关键不符合项处理。在以往两次检查中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可视情况调高一个级别。2 来源资料并未提供在保留所有基础检查发现的同时新增一项判定的算法逻辑。切勿基于该假设进行重复计算。应维护关联关系及检查历史,以便监管部门评估实际的检查发现与评级。

当检查结论为暂停生产时,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全面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召回产品。暂停生产指令本身则是下达给受检企业的。2 这是两句话。关于召回的语句指定了注册人或备案人。关于停产的语句指定了接受检查的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30条规定,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针对特定类别的特殊要求以附录形式发布。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的具体条款,并说明理由。3 200项的总数以及最低章节集总数,均为企业作出此项具体判定前的检查表规模。不存在可按检查表一定比例排除条款的固定豁免额度。某条款若未做标记,但企业将其视作不适用,仍需依据第130条提供说明。例如,企业在考量外协加工行12.9.1、12.10.1和12.10.2是否适用时,应区分医疗器械成品委托生产与个别工序外协,审查其实际安排,并结合医疗器械特点论证该结论。单凭业务模式本身并不构成自动排除的理由。

将对照表转化为证据交接

将上述逐章要求作为 22 项关键项、40 项主要项和 23 项一般项的证据索引。一项要求可能需要程序文件、运行证据、责任人以及可调取的受托方记录。反之,一份受控文件也可支持多个条款。记录证据责任人、文件版本、适用器械或工艺、存储位置及审核状态。完成意味着证据现行有效且与实际操作保持一致。2

从真实批次或单件产品入手,全程追踪其从生产记录到质量控制结果、受托方生产放行以及注册人上市放行的过程。确认签署人员已获得该角色的相应授权、未解决的偏差得到按规定的处理,且上市放行审核人员收到适用的受托方放行文件。这是源自第 104 条和第 113 条的实用审查方法;法规来源明确了相关职责,而抽样选择和证据索引形式则属于企业的具体实施选择。3

随后测试异常路径。受托方变更、超标调查或不完整的批记录,在做出放行决策之前均应流转至相应的责任人。将实际沟通记录与质量协议、变更控制程序及放行程序进行比对。在将某一行视为就绪之前,须解决版本相互矛盾的问题。调取证据的申请应明确所需记录及其原因,同时尊重各方合法的保密约定。

最后,结合当前证据审查以往的检查发现。保持重复发生的问题与其纠正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因为第四部分明确允许对重复出现的缺陷项及相关联的系统性风险重新评估其严重程度。如实记录尚未闭环的差距,并明确责任人及纠正措施状态。内部“就绪”标签仅为准备阶段的判断;监管部门拥有决定检查范围、检查发现与结论的权力。2

有关更广泛的注册背景,请参见中国市场页面。上述检查项统计数据始终可溯源至官方附件,而非某项服务说明。

如何统计 22 与 17

分级附件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读取自检查指导原则的 NMPA 文件。该文件包含一个由 200 个分级行组成的检查项目表。第二部分印明了检查表规模:200 个项目,39 项关键项(三星)、88 项主要项(二星)和 73 项一般项(一星)。每行中的级别即该规定的风险等级单元格。第二次核对仅从整行内容为一颗星、两颗星或三颗星的行中提取级别,在全部 200 个条款上均取得一致结果。各章节的关键项数量分别为 1、4、6、1、1、2、3、4、3、2、7、5、0 和 0,总计为 39 项。章节为条款编号的第一组成部分(此为附件编号说明中的规则),且与第三部分(二)2 中的章节标题相对应。2

本文中的暂停与许可阈值采用第三部分所载规则。这些规则后面的结果判定表未予采用。2 放行界限读取自 2025 年第 107 号公告附件中 GMP 第 104、108、113 和 130 条,生效日期读取自第 132 条。3 通知要点读取自上海市药监局的转发内容,并与工业贸易署对同一 NMPA 通知的转载内容进行了核对。1 4

22、17、11 和 6 的各项数据用于衡量检查表的覆盖范围。读者可通过对所列章节和条款编号的等级单元格进行计数来复现这些数据。实际的检查频次、适用性、检查发现与结论,需要超出本文件分析之外的企业特定证据。

参考资料

  1.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6〕14号,页面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通知签署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来源行标明 NMPA 网站。通知要点一至五。访问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 yjj.sh.gov.cn ↩ ↩ ↩ ↩ ↩ ↩ ↩ ↩ ↩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4号附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等级说明与印制总数;第三部分(一)许可检查结论;第三部分(二)上市后检查结论及最少章节相关表述;第四部分;编号说明;检查项目表第 1.1.1 行至第 14.9.2 行。访问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 nmpa.gov.c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 年第 107 号公告附件。第 104、108、113、130 和 132 条,以及检查行所引用的定义与章节条款。访问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 nmpa.gov.cn ↩ ↩ ↩ ↩ ↩ ↩ ↩ ↩ ↩ ↩ ↩ ↩ ↩
  4. 香港工业贸易署。转载国药监械管〔2026〕14号的通告附录,包括通知要点一至五。访问于 2026 年 10 月 4 日。 tid.gov.h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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