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EU MDR 临床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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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过程及其结论需要在临床评价报告(CER)中进行策划与记录。
EU MDR 框架下的临床评价是什么?
临床评价是欧洲医疗器械法规(EU MDR 2017/745)要求中最消耗资源的工作之一。它早在器械设计开发阶段即已开始,并伴随风险管理贯穿器械上市的整个生命周期。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收集和分析与医疗器械相关临床数据的过程,旨在证明器械符合 MDR 附录 I 中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且风险受益比可以接受。临床评价过程及其结论需要在临床评价报告(CER)中进行规划和记录,CER 是包含在您的技术文档(TD)中的动态文件,需在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更新。
所有医疗器械都必须符合临床评价要求,以提供临床证据并在 MDR 框架下获得 CE 认证,包括 I 类自我声明器械。MDR 的附录 XIV A 部分规定了最低临床评价和 CER 要求。在医疗器械指令(MDD)下于 2016 年实施并适用的 MEDDEV 2.7/1 修订版 4,可作为规划与实施临床评价以及构建 CER 结构的相关指导原则。
MDR 框架下的临床评价流程
临床评价流程包含五个阶段:
明确范围并制定临床评价计划(CEP)。 CEP 是技术文档的一部分,构成了临床评价的综合策略。CEP 将临床数据来源和方法与器械设计特征(如预期用途、同等性、现有技术水平和风险)相对应,以验证是否符合 GSPR。它与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相关,并要求对拟开展临床评价的数据分析或接受标准设定做出说明。CEP 应尽早于设计开发阶段启动,并根据需要定期更新。CEP 不应追溯性编写。CEP 的内容应引用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技术文档。
识别可用数据。 接下来是开展全面的文献检索,收集有关您的器械及同等器械的所有相关数据。文献检索应当具有系统性,具备明确定义的检索目标和检索方案,且必须具备可追溯性。数据来源可包括科学文献、法规数据库,以及针对您的器械和/或相似或同等器械的临床试验。识别相似或同等器械有助于支持您的器械的现有技术水平,因此建议在临床评价流程中尽早开展这些检索。
评估相关临床数据。 CER 必须遵循详细的检索方案,以识别、评估和分析临床证据。所有数据均应根据其相关性和质量加以考虑和权衡,例如:
数据是否涉及您的器械、相似或同等器械,或是采用相同技术的器械?
目标人群是否相同或相似?
数据是否发表于同行评审的医学期刊?
数据是否具备统计学意义?
所有有利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本步骤应由合格的临床评价人员完成,这些人员必须在 CER 中获得指定并予以署名。
根据需要生成新数据。 如果您的数据存在任何缺口,可能需要根据临床开发计划(CDP)开展临床试验,CDP 应当作为 CEP 的一部分。
分析数据并编制临床评价报告(CER)
CER 反映了您的临床评价范围、数据类型、数据来源、文献检索策略和评估,并最终对临床证据做出论述。它总结了您对相关临床及其他性能数据的分析,阐述了支持器械符合 GSPR 及其对预期用途和标签中定义的声明具备适用性的合理依据。
何时完成临床评价报告
CER 需在初始合格评定前完成,并随附于您的技术文档中提交公告机构审核。由于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CER 中应包含下一次 CER 的预计完成日期,并阐明临床评价更新时机的合理性理由。对于 III 类器械和 IIb 类植入性器械,CER 必须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于其他器械,应每 2-5 年更新一次。然而,如果出现相关的上市后监督(PMS)数据或其他临床评价数据,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CER。
监管机构与权威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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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的器械在欧盟市场销售,您的CEP和CER就必须保持最新状态。我们的顾问负责在MDR框架下策划、撰写和维护临床评价。

常见问题
MDR第61条和附录XIV A部分要求所有医疗器械制造商通过临床评价计划(CEP)对临床评价进行策划。该记录是一项重要文件,用于确定企业为满足MDR临床评价法规要求所采取的策略和系统方法。作为一项策略,它不应追溯性地撰写。相反,应在设计开发早期尽早撰写,并与公司其他程序及质量管理体系相结合,然后根据需要进行更新。CEP类似于一份“处方/指南”。它应当明确方法,并指导相关人员贯穿临床评价过程的不同阶段,以确保从始至终高效、客观地收集数据。如果您遗漏了CEP的撰写,评审人员将认为您未遵循策略或系统方法。首版CEP的日期应当在某种程度上与您的设计开发日期相匹配,并应涵盖直至CER编制完成前的合理时间段。
“现有技术水平”(State of the art)常用于指代先进或创新技术。然而,在医疗器械语境下,它指的是行业最佳实践。现有技术水平是指针对某种特定状况或疾病的治疗,某类器械或临床实践目前所公认的技术。尽管现有技术水平不断变化,但为您的器械建立当前的现有技术水平可以为您的器械技术的接受度提供背景依据。证明现有技术水平的基本要素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和最新的文献资料。
MEDDEV 2.7/1 rev 4 明确规定了实施临床评价的个人或团队的资质要求,这些资质必须在临床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这包括所谓的临床评价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委任来评价所收集的临床数据。临床评价员至少应对临床评价研究方法学和法规要求具备丰富经验,同时深入了解器械技术、其应用以及该器械旨在诊断或处置的病症。临床评价员应具备至少累计 10 年的相关教育和经验背景。请注意,临床评价员并不一定是对CER进行医学撰写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可能仅限于对收集到的临床数据进行评估。
III类和IIb类植入式器械必须开展临床试验。如果您的器械属于创新器械,或扩展了原先等效器械的预期用途,您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所有临床试验必须按照 EN ISO 14155 开展,以体现基本的良好临床试验规范(GCP)以及伦理和法规要求。如果临床试验未获得国家主管当局的依法批准,且未获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肯定意见,通常不会被 CE 标志认证所采纳。除上述情形外,只要缺乏充足的临床数据来支持您的器械符合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并证明其受益/风险比、安全性、性能以及潜在副作用的可接受性,就必须进行临床试验。这一证明是 CER 的输出结果,且必须通过客观证据向外部评审人员证实不存在残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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