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欧盟CE认证
最后审核日期:
所有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均须获得CE认证方可在欧盟合法销售。
欧盟 IVD 监管背景
在 2017 年,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EU IVDR 2017/746)正式生效。IVDR 的出台增加了对绝大多数 IVD 市场的监管力度,这意味着在经过一段过渡期后,许多 IVD 制造商必须为其 IVD 寻求新的符合性评价途径,以继续留在欧盟市场。
欧盟的合规监管途径由 IVD 的器械类别以及制造商选择的相应符合性评价决定。根据风险状况和预期用途,IVD 被分为 A 类非无菌、A 类无菌、B 类、C 类或 D 类。由于 IVDR 引入了 IVD 分类系统,所有 IVD 均根据实施和分类规则分为四(4)个风险等级。所有中高风险类别都需要由经认可的公告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价。在特定条件下,IVD 器械仍可以作为传统器械(legacy devices)在欧盟市场销售,但需满足的 IVDR 要求有限;对于这些传统器械,根据器械类别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过渡期。
为了确定您的 IVD 在新法规下如何以及何时需要获得 CE 标志,或者作为传统器械可以销售多久,Pure Global 的监管专家可以开展分类评估。这将有助于在新的 IVDR 分类规则下对您的 IVD 进行分类,并为您的 IVD 器械进入欧盟市场规划路线策略。
IVDR 框架下的 CE 标志监管路线图
无论属于哪种分类,所有 IVD 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在 IVDR 框架下获得 CE 标志:
满足 IVDR 附录 I 中规定的适用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
根据附录 II 和 III 编制技术文档;
实施符合 IVDR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QMS);
实施用于器械可追溯性的唯一器械标识(UDI)系统;以及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需指定一名欧盟授权代表(EU AR,标识为 EC REP)。
A 类非无菌 IVD 可以自行声明符合性,并在无需公告机构符合性评价(审核)的情况下在其器械标签上加贴 CE 标志。然而,A 类无菌、B 类、C 类和 D 类 IVD 必须提交其技术文档接受经认可的公告机构审核;对于风险较高的器械,审核范围将会扩大。审核完成后,公告机构将颁发 EC 证书,随后即可在器械及其标签上加贴 CE 标志。然后,制造商可以签署符合性声明(DoC),并在相关主管当局和/或 EUDAMED 中注册其器械。
欧盟 MDR CE 标志的关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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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与权威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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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在欧盟市场销售您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IVDR过渡期截止日期日益临近。我们为现有或首次申请CE认证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提供质量管理体系(QMS)与技术文档差距评估,并为其规划CE认证路径。

常见问题
如前所述,在IVDR法规下,所有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均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QMS),但具体要求因风险分类不同而略有差异。A类非无菌器械须建立满足IVDR基本要求的最低限度QMS,但无需接受审核。所有其他类别的器械均须建立完整的QMS并接受公告机构对该QMS的审核。大多数制造商建立符合EN ISO 13485标准要求的QMS,因为它能够满足通用要求,尽管IVDR并未强制要求取得EN ISO 13485认证。
公告机构(NB)是获得资质认可的独立机构,负责评估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并颁发用于CE认证的EC证书。您选择的公告机构将对您的技术文档进行符合性评估审查,并对您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技术文档进行审核,以确保您的器械符合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您必须选择一家经主管当局根据IVDR授权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告机构来执行您的符合性评估审查。
监管基础设施及体外诊断行业在向IVDR过渡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导致监管部门多次出台修正案以实施延长的过渡时间表。所有传统器械,尤其是高风险器械,均设有自2027年开始的最终过渡截止日期。此外,所有传统IVD器械必须在2025年5月前建立符合IVDR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而A类非无菌器械预计自2022年5月26日起就已经全面符合IVDR规定。各类风险等级取得IVDR CE认证的最终截止日期(即过渡期结束)如下:D类:2027年12月31日;C类:2028年12月31日;B类:2029年12月31日;A类无菌:2029年12月31日。制造商必须在官方过渡截止日期前两年半向公告机构提交申请。对于D类器械,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此步骤旨在为公告机构的符合性评估留出足够的时间,根据风险等级和所提供数据的质量,符合性评估预计需要12至24个月。通过建立结构完善且条理分明的QMS和技术文档,该周期可显著缩短。您越早为此次过渡做好准备,就越有可能顺利通过公告机构符合性评估而不发生延误,从而继续保留在欧盟市场。
在IVDR法规(第2条第(7)款)中,伴随诊断被定义为“一种对于安全有效地使用相应药物至关重的器械,旨在:(a) 在治疗前和/或治疗期间,确定最有可能从相应药物中获益的患者;或 (b) 在治疗前和/或治疗期间,确定因使用相应药物治疗而可能面临更高的严重不良反应风险的患者。”IVDR根据规则3(f)将伴随诊断划分为C类,这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IVDR第48条中列出的CDx通用符合性评估程序包括附录IX至附录XI。对于CDx,公告机构应根据适用情况,咨询各成员国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3/EC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NCA)或欧洲药品管理局(EMA)。EMA/NCA将审查CDx的安全与性能总结,评估周期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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